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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国玉,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