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国玉,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