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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介华与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介华,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介华,男。委托代理人杨好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明文,男。委托代理人张秀娟,女。上诉人赵介华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介华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赵介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