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迪比欧电气发展公司诉泰华电力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迪比欧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比欧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卓丹。委托代理人李扬,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华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银武。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1350元(自2012年11月9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2月14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二、支付案件受理费24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华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51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