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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分田诉李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分田,李宝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张分田,男,1979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强,男,1976年5月出生。原告张分田诉被告李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