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分田诉李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分田,李宝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张分田,男,1979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强,男,1976年5月出生。原告张分田诉被告李宝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