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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65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2803号508室。法定代表人冯春雷,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法定代表人沈荣祥,总经理。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8211.61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新泰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4月3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荣祥到庭称:其目前身患××,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在外欠债较多,现已停止经营。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在执行中仅扣划到被执行人苏州市荣祥钣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437.45元,本案按分配比例48.83%可分得人民币57722.71元,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结部分人民币60488.9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已对扣划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处置,对余款部分由于无法查获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60488.9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