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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益民与于海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益民,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孙益民。被执行人于海涛。本案执行的孙益民申请执行于海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