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居波与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居波,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8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居波,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银行乾安支行副行长,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家属楼。居民身份证号码×××。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89724-7。住所地:宁江区沿江街。法定代表人:荀延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铁军,女,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民灼委5组,居民身份证号码×××。李居波与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应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悦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