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与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85号申请人:四川省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明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荣清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雅安恒圣高纯石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