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美琴与蒋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琴,蒋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李美琴。被告:蒋央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美琴与被告蒋央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美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琴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美琴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