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杰与陈茂良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陈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陈茂良,男,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陈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茂良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杰申请执行陈茂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