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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冬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冬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徐冬梅。申请人徐冬梅要求宣告王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冬梅诉称,徐冬梅系王琪的母亲。王琪于2001年7月1日离家出走,经报警寻找,仍无音讯,失踪至今已超过四年。请求宣告王琪死亡。经查,王琪,男,1983年7月28日生,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东陆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徐冬梅系其母亲,其父亲王宝华已于2005年去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工作情况,记载王琪自2001年7月1日19时许从户籍地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寻找王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琪于2001年7月1日离家后未归,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王琪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王琪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