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与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森。委托代理人:陈伟联,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财政局后背)。法定代表人:罗富昊。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诉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原、被告财务对账显示,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8430元。另外,被告在2010年12月3日从原告处借用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两台,至今尚未返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依然没有付款及返还冷饮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430元及归还借用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两台,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0年12月3日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供应浓缩果汁饮料、风味浓浆给被告。合同期间,原告需提供借用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两台给被告正常使用。原告从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4日多次向被告购货,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尚欠货款8430元的欠据给原告收执。原告催收货款未果,遂于2015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偿还货款及归还冷饮机两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欠据、送货单、出货单、供货合同及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予以证实,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认定。被告购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被告已终止买卖关系,因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用被告使用的两台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及归还借用的两台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尚欠货款8430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二、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两台东贝双缸单冷冷饮机LP18x2-w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澄港食品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