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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执民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增平与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施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增平,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施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徐增平。被执行人: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法定代表人:施汉清。被执行人:施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商调确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施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吉雅森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施汉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施汉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