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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被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陈某甲,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委托代理人:李芹斌,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同合乡照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7********。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