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井学与付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学,付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吕井学,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付艳海,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吕井学诉被告付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立鸣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1.5%,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艳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井学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22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