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聂凤霞与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凤霞,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540号申请人聂凤霞。被执行人张波。关于聂凤霞申请执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