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秀书与涉县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书,涉县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刘秀书,女,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涉县。委托代理人刘赵所(系原告之夫),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涉县医院,住所地涉县振兴路与迎春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段献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该院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健康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单保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军,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俊敏,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书与被告涉县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秀书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