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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中正与东港市长山镇陶家屯村大何家屯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中正,东港市长山镇陶家屯村大何家屯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林中正。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陶家屯村大何家屯组。代表人陈刚。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141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元。本院在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所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