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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正华与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魏正华。被执行人: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十六支沟。法定代表人:刘丽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正华与被执行人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魏正华赔偿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共计225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4月2日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5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58元、执行费3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九欣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2411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