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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代建伟与俞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建伟,俞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93号原告:代建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2号。被告:俞建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218号1号楼5单元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伟起诉被告俞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建伟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