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住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群,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孝,该银行职员。被告刘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张某某,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8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黄金明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