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屈强强与竺尧江、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强强,竺尧江,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屈强强。被申请人竺尧江。被申请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屈强强以被申请人竺尧江、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竺尧江、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郑旭东为屈强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强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竺尧江、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郑旭东所有的号牌为陕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