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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318-3号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贾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0,减半收取73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80元,由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