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左东梅与翟明利、张永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东梅,翟明利,张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左东梅,女,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翟明利,女,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永广,男,住聊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东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明利、张永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