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冯如生与魏小辉、魏现民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如生,魏小辉,魏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冯如生。被执行人:魏小辉。被执行人:魏现民。本院在执行冯如生申请魏小辉、魏现民婚约财产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如生于2015年4月1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