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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蒋忠建与肖家斌、胡祥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建,肖家斌,胡祥明,刘作金,文致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蒋忠建。被执行人肖家斌。被执行人胡祥明。被执行人刘作金。被执行人文致存。本院在执行蒋忠建申请执行肖家斌、胡祥明、刘作金、文致存关于健康权一案,被执行人肖家斌、胡祥明、刘作金己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蒋忠建己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