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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姚某某,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