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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云科,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天津安玖石油仓储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