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永中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中,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吴永中,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委托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喻会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中诉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