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秀明与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明,何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张秀明。被告:何文君。原告张秀明为与被告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秀明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