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薄其亭与薄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其亭,薄其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薄其亭,男,汉族。被告薄其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其亭与被告薄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其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薄其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其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薄其亭负担。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