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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薄其亭与薄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其亭,薄其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薄其亭,男,汉族。被告薄其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其亭与被告薄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其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薄其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其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薄其亭负担。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