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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继学诉杨银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晁勇,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前妻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杨某某相识恋爱。同年7月5日,双方在原小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个性问题常发生纠纷。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两人生活十分痛苦。2004年7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同年8月2日,双方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因被告不提供户口簿,未办成离婚登记。原、被告从2004年7月27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常发生纠纷。2004年7月27日,双方达成书面的离婚协议。2004年8月2日,双方到阆中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缺少女方户口簿以及男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登记机关未予办理离婚登记。随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思依镇小垭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个性问题常发生纠纷,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4年,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因手续不齐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综上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