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6号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夏华平。委托代理人: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道友。担保人: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江城商业广场综合楼2单元26层A2号。法定代表人:邱志林。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00层(建筑面积:2336.2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