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陶玉娟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娟,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陶玉娟,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罗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建华银行存款274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