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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乐、常立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乐,常立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中段南侧伟业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王富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该公司职员。被告徐乐。被告常立忠。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乐、常立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乐、常立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乐、常立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天津市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