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钱文宏与上海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守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宏,上海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守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钱文宏。委托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丽。被告李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宏诉被告上海璐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守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黎明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