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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第三人:张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系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