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第三人:张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系刘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第三人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