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祥福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祥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祥福,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人,汉族。2008年至2011年期间曾担任庞家会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经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建平,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祥福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离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未交)。判后,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刘祥福不构成自首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祥福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旭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