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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克兵、吕长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赵克兵,吕长明,许扣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董北金润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农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克兵。被执行人吕长明。被执行人许扣所。申请执行人金润农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克兵、吕长明、许扣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2014)泰兴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赵克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润农公司代偿款1100443.66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诉讼费用14570元;被执行人吕长明、许扣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55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单位对被执行人赵克兵、吕长明、许扣所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克兵是本院另案(2013泰兴执字第4151号)的被执行人,由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未能实际执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吕长明在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村委会的到期债权50万元(已于2015年1月28日向协助义务人戴南镇董北村村委会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一直未到账,未能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卞文斌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