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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彬彬、张毓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彬彬,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毓让,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先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先廷,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彬彬、张毓让、张小龙、李先军、李先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彬彬、张毓让、张小龙、李先军、李先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