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查富平与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富平,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153号申请人:查富平。被执行人:杨红。本院依据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红银行存款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芮 道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