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钟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钟某,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欧某,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钟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在网上QQ聊天时认识,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之前离过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的前夫来到平江找到被告,原告看到被告与其前夫藕断丝连的眼神,就预感到原、被告的婚姻不会长久。期间被告两次怀孕,均未经原告同意而私自堕胎,双方的矛盾超来超深。之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联系,也不接原告的电话,也不回QQ,双方一直分居。因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又未生育子女,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欧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在网上QQ聊天时认识,同年7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17日在湖南省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之前离过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被告前夫找到被告是要被告给小孩,被告与前夫离婚时是协议一个人抚养一个小孩,被告跟原告去平江县时带了一个小孩去,但被告前夫没有把小孩带走。2012年10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两次怀孕,均未经原告同意而私自堕胎,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2013年4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通过电话和QQ均联系不上被告,同时与被告家里人也联系不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网上QQ聊天时认识,相识3个月后就登记结婚,彼此之间不是很了解,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又只在一起生活至2013年4月,双方就分居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钟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欧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欧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