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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李**,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负责人:季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林诉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