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公建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光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会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志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工委主任。被告欧阳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汇豪公司)与被告欧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水汇豪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水汇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