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彭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东先,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