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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涂红秀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红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涂红秀,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海关大楼一、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6195-6。法定代表人:王卓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