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东、孙福玉、高庆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东,孙福玉,高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被执行人孙晓东。被执行人孙福玉。被执行人高庆发。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丹东民合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庆发在丹东农商银行的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丹东民合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