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万光、崔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光,崔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光,绰号司令,男,汉族。2006年7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崔山,男,汉族。2009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光、崔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光、崔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万光、崔山为寻找盗窃目标来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附近的泰禾嘉苑小区7号楼3单元外楼下,由被告人万光分工看人,由被告人崔山使用其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雅迪牌豪格电动车打开后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65元),随后将该赃物电动车以1500元出售。赃款已挥霍。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崔山在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省建十一公司家属院内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抓获并强制戒毒,在执行强制戒毒前其主动供述了其与被告人万光共同盗窃电动车的涉嫌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万光于2015年1月13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戒毒所内被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万光、崔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私有财产,盗窃财物价值2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光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崔山有期徒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光、崔山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二人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万光、崔山为寻找盗窃目标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附近的泰禾嘉苑小区,两人经过7号楼3单元时发现楼下停放有黑色雅迪牌豪格电动车一辆,遂分工,由万光望风,崔山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雅迪牌豪格电动车车锁打开后盗走。随后,被告人崔山、万光将该车骑至咸阳市秦都区七里铺,以1500元卖出。赃款平分并已挥霍。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崔山因吸毒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执行前,被告人崔山主动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万光盗窃犯罪的事实。经鉴定,被盗雅迪牌豪格电动车价值2865元。另查明,被告人万光2006年7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山2009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2、被告人崔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万光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3、被告人万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崔山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与被告人万光、崔山的供述相互印证,与起诉书指控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5、被害人黄某提供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证实被告人万光、崔山盗窃的雅迪牌豪格电动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3月17日以3500元购买。6、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出具关于被盗电动车及收购人查找情况说明。7、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出具关于被告人崔山自首情况说明。8、被告人崔山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山出生于1973年6月7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9、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出具关于犯罪嫌疑人万光出生日期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万光户籍资料情况。10、咸阳市渭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渭价鉴字(2015)第0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万光、崔山盗窃的雅迪牌豪格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为2865元。11、现场指认照片。12、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崔山的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崔山2009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1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万光的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万光2006年7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万光、崔山盗窃犯罪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光、崔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光、崔山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光、崔山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盗窃罪,虽其罪行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但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崔山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崔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丽珍人民陪审员 闫治才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