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昝某与昝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某,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昝某。被执行人昝某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昝某与被执行人昝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昝某泉的土地使用权(通市国用(2006)第050334490号,坐落二道江区通钢住宅169栋3单元6楼1号,使用权面积10.71平方米)过户更名为昝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