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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库尔勒长汇香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力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长汇香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长汇香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祀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库尔勒长汇香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胡力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库尔勒长汇香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敏,上诉人胡力委托代理人陶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来永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佘梦斐 关注公众号“”